6 國家賠償之訴訟,受損害人原則上應向何機關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A)普通法院
(B)行政法院
(C)賠償義務機關
(D)國家賠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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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5), B(272), C(559), D(91), E(0) #1708255

詳解 (共 10 筆)

#2749087

關鍵字

6 賠償之訴訟,受損害人原則上應向何機關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A)普通法院 
(B)行政法院 
(C)賠償義務機關 
(D)國家賠償委員會 

如果是 向何機關提起求償-那就會是賠償義務機關

補充:提起時效時間

第8條(時效期間)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處指賠償義務機關向公務員之求償權

條文解釋

第2條(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3條(國家賠償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蝴蝶效應之避免陷入思考盲思-補充行政學的概念--課責不易(多手

「多手」 ( Many Hands ) :

(一) 在「現代」的「組織運作」中,強調專業分工」的「需要」,藉以達成「資源」的「有效利用」,卻因「權力」的「多元」與「分權」,每每產生「相互掣肘」與「相互推諉」,形成「多頭馬車」的情形。

(二) 在「決策」或「執行」日趨「多元」的情況下,究竟哪個「組織」或哪個「人員」要為「集體」的「成果」負起「治理成敗之責」,容易滋生「責任不清」的「多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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