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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與戶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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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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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9107 |
科目:
國籍與戶政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9107
年份:
103年
科目:
國籍與戶政法規
2 依據戶籍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國民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者,除有法定之特殊情形之外,其出境 2 年 以上若仍未申請遷出登記時,要如何處理?
(A)縣(市)政府得逕行為之
(B)各地之戶政事務所均得逕行為之
(C)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D)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逕行為之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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