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訴願法規定,下列就訴願審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均不經言詞辯論
(B)受理訴願機關僅依訴願人主張實施調查等措施
(C)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請求受理訴願機關調查證據
(D)鑑定人由訴願人指定之
統計: A(108), B(48), C(848), D(22), E(0) #1341264
詳解 (共 3 筆)
(A)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均不經言詞辯論。
訴願法 第63條 《書面審理原則》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訴願法 第65條 《言詞辯論之採行》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B)受理訴願機關僅依訴願人主張『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實施調查等措施。
訴願法 第67條 《職權調查原則及當事者之保障(一)----辯論權》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C)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請求受理訴願機關調查證據。
訴願法 第71條 《鑑定資料之利用》
鑑定所需資料在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告知
鑑定人准其利用。但其利用之範圍及方法得限制之。
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請求受理訴願機關調查證據。
(D)鑑定人由訴願人『受理訴願機關』指定之。
訴願法 第69條 《鑑定、交付鑑定、鑑定人之指定及陳述方法》
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有專門知識經驗者為鑑定。
受理訴願機關認無鑑定之必要,而訴願人或參加人願自行負擔鑑定費用時,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准予交付鑑定。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鑑定人由受理訴願機關指定之。
鑑定人有數人者,得共同陳述意見。但意見不同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使其分別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