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設甲行政機關與乙公司簽訂之行政契約中,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有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條款,
言明乙公司作為債務人不為給付時,甲機關基於債權人之地位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則嗣
後甲機關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應準用那一法律規定?
(A)行政執行法之強制執行規定
(B)行政訴訟法之強制執行規定
(C)強制執行法之強制執行規定
(D)依照雙方約定之強制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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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8), B(2523), C(1033), D(505), E(0) #1808161
統計: A(1758), B(2523), C(1033), D(505), E(0) #1808161
詳解 (共 6 筆)
#3053904
行程法148條第三項: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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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1163
| 第 148 條 |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n 之執行名義。n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n 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n 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n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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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7114
行政執行法§148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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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6312
行程法 第 148 條
1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2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3 第1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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