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外國人申請歸化,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A)有正當理由,申請展延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時限者
(B)申請隨同歸化之未婚未成年子女
(C)投資一定金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對促進產業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D)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 B(31), C(10), D(646), E(0) #2823081
統計: A(30), B(31), C(10), D(646), E(0) #2823081
詳解 (共 5 筆)
#5427365
國籍法
第 9 條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
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
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
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