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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109671 | 科目:高考/三級◆租稅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租稅法(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及房屋稅)#109671

年份:111年

科目:高考/三級◆租稅法

2 我國境內母公司在新加坡設立分公司,為管理上需要,母公司於民國 110 年元旦派遣臺籍幹部某甲前往新加坡分公司擔任經理職務,雙方約定在分公司工作 3 年,工作報酬每年新臺幣 500 萬元,由母公司支付,並約定以香港為付款地,有關其 110 年度所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在新加坡獨立執行經理職務,故其取得之報酬為執行業務所得
(B)某甲在香港取得提供勞務之報酬,應屬於香港來源所得
(C)本件某甲工作地在新加坡,故應屬於新加坡來源所得
(D)本件工作報酬既然由我國境內母公司支付,故應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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