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租稅調查程序中,有關我國現行法上對於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稅捐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前,原則上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
(B)被調查者經稅捐稽徵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C)在調查程序尚未終結前,納稅義務人得申請閱覽卷宗
(D)稅捐稽徵機關在裁處罰鍰前,一律應通知納稅義務人舉辦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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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0), C(91), D(147), E(0) #586450
統計: A(4), B(0), C(91), D(147), E(0) #586450
詳解 (共 1 筆)
#1181099
稅捐稽徵法
第11-5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影響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委任書。 被調查者或其代理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接受調查或備詢。
行政程序法
第46條第1項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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