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言論免責權適用範圍為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
(B)立法委員在院外與職權行使無關之個人行為,不在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
(C)立法委員喪失立法委員身分時,仍無須對其在具有立法委員身分時之言論及表決負責
(D)言論免責權非為阻卻刑罰事由
統計: A(168), B(115), C(1454), D(2352), E(0) #430504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第 435 號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A)。」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立法委員得藉此保障,於無所瞻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反映多元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以符代議民主制度理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故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D),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號解釋釋示在案。
8 有關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此制度主要目的,在於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運作遭受其他國家機關之干預
(B)立法委員於院會及黨團協商會議之發言,均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C)為維護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縱屬與職務無關之蓄意肢體動作,亦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D)言論免責權並非私權,縱令立法委員拋棄,亦不發生效力
7 有關憲法保障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旨在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與運作遭受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
(B)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範圍包括民、刑事責任
(C)立法委員於院內從事黨團協商之言論,亦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D)立法委員於電視從事政治評論,亦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20 有關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此一特權乃在於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及運作遭到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
(B)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範圍,在解釋時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
(C)立法委員在會期內所為之言論免責權,僅限於不負刑事法律責任
(D)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院外所為黨團協商之言論,仍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刑法第21條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憲法第73條>
<依釋字第 435 號>
補充:
刑罰阻卻如 謀為同死,幫助別人加工自殺得免除其刑;親屬間相竊盜也是得免除其刑。
刑罰解除如 中止犯(應)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