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現為內政部移民署)為暫時收容之處分,未由法院為之,乃屬違 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B)對於暫時收容處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之外國人即時之司法救濟,與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正當法律程序 有違
(C)對外國人暫時收容期間不宜過長,避免過度干預受收容人之人身自由
(D)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現為內政部移民署)逕為處分,非由法院審查決 定,牴觸憲法規定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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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7), B(216), C(246), D(369), E(0) #1708059

詳解 (共 9 筆)

#2567176

(A)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現為內政部移民署)為暫時收容之處分,未由法院為之,乃屬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釋字708 : 從整體法秩序為價值判斷,系爭規定賦予該署合理之遣送作業期間,且於此短暫期間內得處分暫時收容該外國人,以防範其脫逃,俾能迅速將該外國人遣送出國,當屬合理、必要,亦屬國家主權之行使,並不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是此暫時收容之處分部分,尚無須經由法院為之


簡單來說,釋字708幾個要點:

1. 暫時收容外國人的處分(暫時:不得超過15天)屬合法且符合比例原則,不違反憲法第8條

2. 但暫時收容期間對暫時收容人事後的司法救濟並未賦予,無法充分實現憲法第8條之保障的人身自由

3. 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系爭規定由入出國及移民署逕為處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亦牴觸憲法第8條的保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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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6787

9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外國人之人身自由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因此內政部移民署收容外國人之目的即為拘禁犯罪嫌疑人
(B)內政部移民署遣送外國人出國於作業期間內所為之暫時收容,已限制其人身自由,應由法院裁定為之
(C)內政部移民署於暫時收容期間屆滿後認為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得依其職權為之,無須由法院裁定
(D)外國人被收容後,有權請求內政部移民署使用其可理解之語言及書面,告知收容原因及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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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842

簡單來說

如果是暫時收容是在合理的作業時間內,是不用經過法院審查的

例如:只是查查資料之類的(舉例),這種小事情還要等法院允許的話,過程太麻煩又冗長也不符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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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8172
查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而入...
(共 3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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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3270

這種收容,驅逐出境的解釋一起列出來看看吧!

釋字第 708 號 【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

爭點:外國人驅逐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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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即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條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之規定,其因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又逾越上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釋字第 710 號 【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出境暨收容案】
爭點:
兩岸條例就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暫予收容,未明定事由及期限,均違憲
強制出境辦法所定收容事由未經法律明確授權,亦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該條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為文字修正)除因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為急速處分之情形外,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暫予收容……」(即九十八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未能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始得暫予收容之意旨,亦未明定暫予收容事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於因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內之暫時收容部分,未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於逾越前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又同條例關於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導致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亦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前揭第十八條第一項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及第二項關於暫予收容之規定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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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4315
查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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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1796
請問A是錯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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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3136
就想想之前說要武統台灣的中國學者李毅要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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