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公司以營業租賃進而收取租金為目的,於 20X1 年 3 月 1 日購買辦公大樓一棟,購買價格包括土地
$900,000 與房屋$600,000,另發生直接可歸屬之兩項支出為法律費$50,000 與房屋移轉契稅$20,000。辦公
大樓估計可使用 50 年,無殘值,甲公司對於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皆使用直線法提列折舊。自 20X1 年 4
月起,此辦公大樓以每月$60,000 出租。甲公司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 40 號「投資性不動產」,將辦公大
樓歸屬於投資性不動產,並選擇公允價值模式進行評價。20X1 年 12 月 31 日辦公大樓之土地的公允價值
為$1,000,000,房屋之公允價值為$590,000。甲公司在 20X1 年度對於辦公大樓公允價值變動產生之利益
(損失)應認列:
(A)$20,000
(B)$32,800
(C)$90,000
(D)$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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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20), C(26), D(5), E(0) #1610845
統計: A(66), B(20), C(26), D(5), E(0) #1610845
詳解 (共 5 筆)
#2303287
土地:900,000→1000,000(↑100,000)
房屋:600,000+50,000+20,000=670,000→590,000(↓80,000)
損益:100,000-80,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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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1017
回4F
我認為是因為題目已經表明會持有這棟辦公大樓是為了收取租金,
參考IAS40 投資性不動產的定義:"投資性不動產係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所持有之不動產。"
所以應該在購入不動產的當下就認列為投資性不動產了,而後續評價就是以公允價值模式,不攤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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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3546
想請問為什麼房屋不用提列一個月的折舊呢?
我的想法是將70,000的直接可歸屬之兩項支出為法律費50,000,分別分攤給房屋及土地。
再分別計算土地跟房屋的FV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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