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於丙生前將丙所有之 A 車出售於知情之乙,並將 A 車交付予乙。於丙死亡後,甲繼承丙之 A 車。試問: 乙於何時確定取得 A 車之所有權?
(A)甲乙締結買賣 A 車之契約時
(B)甲交付 A 車予乙時
(C)丙死亡時
(D)甲承認其與乙之契約的效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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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1145), C(382), D(103), E(0) #858507

詳解 (共 3 筆)

#1117042
民法§118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甲之無權處分行為,在甲取後A車所有權後,其處分自始有效,溯及乙取得A車所有權,即動產交付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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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3898

118第一項+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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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9377

第 118 條(無權處分)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

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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