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薩維斯(E. Savas)所定義的民營化政策有三種類型,下列何者不屬之?
(A)撤資(divestment)
(B)公司化(corporatization)
(C)委託授權(delegation)
(D)替代(displa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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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1052), C(204), D(148), E(0) #3164213
統計: A(138), B(1052), C(204), D(148), E(0) #3164213
詳解 (共 5 筆)
#6179368
(資料來源:三民輔考-民營化的做法
、資料連結網址: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6%B0%91%E7%87%9F%E5%8C%96%E7%9A%84%E5%81%9A%E6%B3%95/%E5%85%AC%E8%81%B7%E7%89%B9%E7%A8%AE%E8%80%83%E8%A9%A6-%E9%90%B5%E8%B7%AF%E7%89%B9%E8%80%83-%E9%81%8B%E8%BC%B8%E7%87%9F%E6%A5%AD-%E9%81%8B%E8%BC%B8%E7%87%9F%E6%A5%AD/b396331a-c802-4d33-bc6d-1374f38e8a8b)
學者薩瓦斯(Savas)認為民營化可分為三種:
1.撤資(divestment):
將原本政府所經營的公營事業轉交給民間經營,可分三種型態:
(1)出售(sale)
(2)無償移轉(freetransfer)
(3)清理結算(liquidation)
2.委託(delegation):
將原本政府的工作委託民間機構辦理,政府退居監督角色。方式有:
(1)外包(contract out)
(2)特許(franchise)
(3)補助(grant)
(4)抵用券(voucher)
(5)強制(mandate)民間機構辦理
3.替代(displacement):
政府不能滿足民眾的需求,使得民間機構自行提供產品以補充此需求;這個部分不一定要由政府要求或主張,通常為公部門無能或不得己的結果。可分下列兩種:
(1)政府功能不足之替代:
如治安敗壞,警力不足,造成私人保全業興起。
(2)政府縮減之替代:
因應經濟發展需要,政府開放獨占事業造成,例如民間郵局。
二、政府機關公司化
「郵局的公司化」是政府機關公司化的代表範例。為突破郵政經營限制,配合政府政策,交通部郵政總局在確定國營及郵儲壽三業合營等改制公司原則後,於民國91年6月完成修法作業,民國91年7月郵政法修正通過。依據郵政法規定,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遂於民國92年1月1日由交通部郵政總局改制成立,交通部持有100%股權。改制前郵政總局之資產、負債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其所經營業務亦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延續經營。
三、公營事業企業化
企業化不等於民營化。如果某種公眾事業不適宜民營化,我們也應該努力使其企業化,也就是用企業經營的標準來檢驗公營事業的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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