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若未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即有可能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 明確原則
(B) 誠信原則
(C) 信賴保護原則
(D)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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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73), B(140), C(97), D(129), E(0) #885629
統計: A(10073), B(140), C(97), D(129), E(0) #885629
詳解 (共 1 筆)
#2887802
行政程序法 第六章 行政指導
第一百六十五條(行政指導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第一百六十六條(行政指導之原則)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第一百六十七條(行政指導明示之方法)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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