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懲處之構成要件,法律不得以抽象概念表示
(B)所謂內容應該明確,僅限於行政處分
(C)書面行政處分書雖漏未記載處分相對人之性別,但已有足資辨別之特徵者,符合明確性原則
(D)行政指導無需符合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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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1), B(28), C(1391), D(37), E(0) #3481100
統計: A(441), B(28), C(1391), D(37), E(0) #3481100
詳解 (共 3 筆)
#6627331
A 釋字491
節: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符合明確性之要求。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可。
節: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符合明確性之要求。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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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 行政程序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法例
第 2 條
Ⅰ.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Ⅱ.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Ⅲ.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行政行為
第 2 條
Ⅰ.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Ⅱ.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Ⅲ.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行政行為
泛指行政機關為了達成行政任務所作成的各種行為,包括行政處分、事實行為、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及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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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程序法 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第 一 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第 96 條
Ⅰ.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Ⅱ.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Ⅰ.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Ⅱ.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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