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之規定,有關「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 議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皆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暨受理訴願機關為規範對象
(B)僅以受理訴願機關為規範對象
(C)原處分經撤銷發回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更不利處分,不違反「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
(D)原處分經撤銷發回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更不利處分之裁量,將違反「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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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39), C(50), D(42), E(0) #1809531

詳解 (共 7 筆)

#2873808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  議:

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

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

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

之變更或處分。」此項本文規定係規範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有理由時,應

為如何之決定。其但書明文規定「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顯係限

制依本文所作成之訴願決定,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自是以受理

訴願機關為規範對象,不及於原處分機關。本項規定立法理由雖載有「受

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之決定或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均不得於訴願

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之文字。然其提及參考

之民國 69 年 5  月 7  日訂定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

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5 條,僅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訴願為有理由時之處

理方法,並未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於行政處分經撤銷發回後重為處分時,

不得為更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處分。在法無明文時,尚不得以立法理由所

載文字,限制原行政處分機關於行政處分經撤銷發回後重為處分時,於正

確認事用法後,作成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行政處分,否則不

符依法行政原則。因此,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重

為更不利處分,並不違反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惟原行政

處分非因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行

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

否則有違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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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4753

選項有點粗糙阿 D選項並非全部適用  應該要加原處分非為裁量濫用或逾越權限  或者把將改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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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0972
本題是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8月份第1次...
(共 20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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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8671


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此項本文規定係規範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有理由時,應為如何之決定。其但書明文規定「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顯係限制依本文所作成之訴願決定,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自是以受理訴願機關為規範對象,不及於原處分機關
 

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更不利處分,並不違反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惟原行政處分非因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否則有違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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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9106
與4F持相同見解 D選項應該都被限縮了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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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4582
有人知道為什麼B是對的?
這題真的出好爛 根本在玩文字遊戲
D應該也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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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1113

請問C為什麼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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