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男與乙男係摰交好友,某日甲男向乙男借款新臺幣 20 萬元應急。事後甲男失聯躲債,讓乙男頗為生氣。幾日後,雙方在新北市蘆洲區巧遇,未料甲男無力還債談判破裂,乙男發怒將甲男毆打一番。 甲男乃向到場處理之轄區派出所警員丙表示要提出傷害告訴。請問丙於受理此案時,下列作為何者錯誤?
(A)應詢問告訴人是否提出告訴
(B)適時提醒告訴人,若欲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C)受理告訴乃論案件後,為避免浪費司法資源,應主動協助民眾向新北市政府蘆洲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D)若經甲男表明暫不提告時,應載明於筆錄內,並得提醒其注意證據蒐集及保存與告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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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62), C(1222), D(27), E(0) #3254613
統計: A(10), B(62), C(1222), D(27), E(0) #3254613
詳解 (共 3 筆)
#7306511
本題依據刑法第287條可知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A) 應詢問告訴人是否提出告訴
解:依據手冊第11點可知
(B) 適時提醒告訴人,若欲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解:依據手冊第11點第5目
(C) 受理告訴乃論案件後,為避免浪費司法資源,應主動協助民眾向新北市政府蘆洲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解:依據手冊第13點可知,調解屬於「得協助」只有當事人自行表示願意,才協助啟動。
(D) 若經甲男表明暫不提告時,應載明於筆錄內,並得提醒其注意證據蒐集及保存與告訴時效
解:依據手冊第11點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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