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關於「各級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要點」的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A)司法警察於管轄區外執行搜索、逮捕或拘提等行動時,應通報當地警察機關知悉或會同辦理
(B)執行時並應注意辨識,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C)於情報蒐集或探訪活動且未攜帶槍械時,為求支援時效,亦應通報
(D)接受請求會同辦案之警察機關,應即通報所屬刑警隊(大隊)、分局及分駐所或派出所,並派員協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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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8), C(1166), D(52), E(0) #3254614

詳解 (共 4 筆)

#6303822
(A)司法警察於管轄區外執行搜索、逮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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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4175
犯偵32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管轄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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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516

第32點


﹝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管轄區外執行搜索、逮捕或拘提等行動時,應通報當地警察機關知悉或會同辦理,如臨時變更地點,應及時通知原會同及變更擬往地點之警察機關。情形急迫者,得逕通報當地警察局或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惟事後應補辦通報事宜,執行時並應注意辨識,避免發生意外事故。但情報蒐集或探訪活動且未攜帶槍械者,得免通報。
﹝2﹞接受請求會同辦案之警察機關,應即通報所屬刑警大隊(隊)、分局及分駐所或派出所,並派員協同辦理。
﹝3﹞相關通報程序及其規定應依各級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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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641
手冊第31點: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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