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國國土計畫有那些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下列何者非屬之?
(A)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B)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C)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D)政府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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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9), C(23), D(130), E(0) #2500497

詳解 (共 4 筆)

#5337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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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7083
區域15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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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 全國國土計畫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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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9386
第 15 條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但其全部行政轄區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擬訂或變更,並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
五、其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適時檢討變更之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得予以簡化;其簡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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