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宣讀或以電子設備說明客戶須知之重要內容,其內容應載事 項有結構商品之名稱及警語及連結標的類別或資產外,包括下列何者? A.未來的績效 B.市場的走勢及 經濟的看法 C.投資風險之說明
(A)僅 A
(B)僅 B
(C)僅 C
(D)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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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9), C(2432), D(852), E(0) #3082588

詳解 (共 3 筆)

#5759972
未來績效、市場走勢及經濟看法不一定是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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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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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9829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進行下列行銷過程控制
一、銀行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商品屬性評估結果,於結構型商品客戶須知及產品說明書上以顯著之字體,標示該商品之商品風險程度
...
 
1.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進行下列評估:
一、銀行應進行客戶屬性評估,確認客戶屬專業客戶或一般客戶;並就一般客戶之年齡、知識、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及商品理解等要素,綜合評估其風險承受程度,且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
二、銀行應進行商品屬性評估並留存書面資料以供查證,相關評估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評估及確認該結構型商品之合法性、投資假設及其風險報酬之合理性、交易之適當性及有無利益衝突之情事。
(二)就結構型商品特性、本金虧損之風險與機率、流動性、商品結構複雜度、商品年期等要素,綜合評估及確認該金融商品之商品風險程度,且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
(三)評估及確認提供予客戶之商品資訊及行銷文件,揭露之正確性及充分性。
(四)確認該結構型商品是否限由專業客戶投資。
...
 
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之推介或提供相關資訊及行銷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藉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之核准、核備或備查,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結構型商品價值之陳述或推介。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三、結構型商品使用可能誤導客戶之名稱。
四、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結構型商品。
五、誇大過去之業績或為攻訐同業之陳述。
六、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七、內容違反法令、契約、產品說明書內容。
八、為(A)結構型商品績效之臆測
九、違反銀行公會訂定廣告及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
十、其他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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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5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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