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權利,下列何者為抵押物之從權利?
(A)地上權
(B)租賃權
(C)農育權
(D)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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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48), C(6), D(190), E(0) #2390374
統計: A(67), B(48), C(6), D(190), E(0) #2390374
詳解 (共 4 筆)
#5009982
第 853 條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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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4154
民法第862條之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877條之規定。
例如:以房屋為抵押物,車庫即是該房屋之從物,當房屋被設定為抵押權,即使車庫未登記,其效力仍然包括車庫。但是,地上權是可以單獨存在的主權利,非屬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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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264
請問可以舉例嗎? 為何這題是選不動產役權, 而不是租賃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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