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趙地主欲合併在台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二小段的兩筆土地,該兩筆土地之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相 同。請問趙地主應申請下列何種測量作業?
(A)鑑界複丈
(B)分割複丈
(C)合併複丈
(D)調整地形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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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7), C(256), D(3), E(0) #1304988

詳解 (共 1 筆)

#1438684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24條

Ⅰ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 為限。→C

Ⅱ前項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 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一、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二、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 保同一債權,於數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 限。

    三、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Ⅲ登記機關辦理合併複丈,得免通知實地複丈。

Ⅳ第一項之土地設定有用益物權者,其物權範圍為合併後土地之一部分者, 應於土地複丈成果圖繪明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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