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有關失蹤人口報案作業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失蹤人為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者,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
(B)未滿七歲者於緊急查尋四十八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時,比照重大刑案列
管偵辦
(C)受理或撤尋超過四十八小時而無法更正時,應即陳報警察局(分局)協助處理
(D)失蹤人為滿十八歲以上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於尋獲時應通知原報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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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336), C(900), D(128), E(0) #3213936
統計: A(119), B(336), C(900), D(128), E(0) #3213936
詳解 (共 4 筆)
#6359734
失蹤人口查詢作業要點
六、失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
(一)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圍)。
(二)有自殺之虞者。
(三)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
(四)未滿七歲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五)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六)其他重大急迫情事,有緊急查尋之必要者。
七、受理緊急查尋案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三)未滿七歲者於緊急查尋二十四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時,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
九、尋獲失蹤人口案件,應依下列失蹤人類別,通知相關人員到場並辦理撤尋:
(二)失蹤人為滿十八歲以上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於尋獲時應詢問其聯繫原報案人之意願並載明於筆錄,及將當日撤尋情形,通知原報案人;通知不到時,再行通知戶長或親屬,並於工作紀錄簿登記備查。
(二)失蹤人為滿十八歲以上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於尋獲時應詢問其聯繫原報案人之意願並載明於筆錄,及將當日撤尋情形,通知原報案人;通知不到時,再行通知戶長或親屬,並於工作紀錄簿登記備查。
十三、受理或撤銷失蹤人口案件資料錯誤時,由原報單位於線上逕行更正,並列印更正後之證明單通報(告)警察局(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受理或撤尋超過四十八小時而無法更正時,應即陳報警察局(分局)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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