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有關失蹤人口報案作業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失蹤人為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者,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
(B)未滿七歲者於緊急查尋四十八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時,比照重大刑案列 管偵辦
(C)受理或撤尋超過四十八小時而無法更正時,應即陳報警察局(分局)協助處理
(D)失蹤人為滿十八歲以上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於尋獲時應通知原報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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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336), C(900), D(128), E(0) #321393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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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蹤人口查詢作業要點
六、失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

(一)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圍)。
(二)有自殺之虞者。
(三)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
(四)未滿七歲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五)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六)其他重大急迫情事,有緊急查尋之必要者。


七、受理緊急查尋案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三)未滿七歲者於緊急查尋二十四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時,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

九、尋獲失蹤人口案件,應依下列失蹤人類別,通知相關人員到場並辦理撤尋:
(二)失蹤人為滿十八歲以上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於尋獲時應詢問其聯繫原報案人之意願並載明於筆錄及將當日撤尋情形,通知原報案人;通知不到時,再行通知戶長或親屬,並於工作紀錄簿登記備查。

十三、受理或撤銷失蹤人口案件資料錯誤時,由原報單位於線上逕行更正,並列印更正後之證明單通報(告)警察局(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受理或撤尋超過四十八小時而無法更正時,應即陳報警察局(分局)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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