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九條條文規定:警察局基於_____,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指派員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得將其警勤區擴大之,並另指派警員輪服共同勤務。 (A) 必要時 (B) 事實需要 (C) 因治安需要 (D) 因應警察設備情況及警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