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春秋股份有限公司共有甲、乙、丙三席董事,甲為董事長。甲因個人因素,拒絕召集董事會。
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唯一召集權人,無人可替代甲召集董事會
(B)乙或丙各自以書面請求召集並經 15 日後即得召集董事會
(C)乙與丙共同以書面請求召集並經 15 日後即得召集董事會
(D)因甲怠於行使職務,監察人丁即可代甲行使召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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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75), C(816), D(25), E(0) #3440041

詳解 (共 3 筆)

#6427520
第 203-1 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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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1309
公司法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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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監察人只能召集股東會,不能召集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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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6034
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但若董事長拒絕召集時,過半數董事(本題中即乙與丙兩人)可以共同以書面請求召集董事會,且在請求後15日內董事長仍未召集時,這些董事即可自行召集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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