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投信事業運用貨幣市場基金應符合法律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投資任一非金融機構之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
淨資產價值 10%
(B)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有價證券及附買回交易等標的,應符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
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C)不得投資於該投信事業及其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短期票券
(D)投資政府債券與長期信用評等等級達一定等級以下之有價證券,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
淨資產價值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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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4), B(217), C(438), D(1632), E(0) #1907066
統計: A(564), B(217), C(438), D(1632), E(0) #1907066
詳解 (共 7 筆)
#363082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貨幣市場基金除應遵守第十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有價證券及附買回交易等標的,且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二、投資任一非金融機構之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三、存放於任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四、除政府債券外,投資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為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下之有價證券,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五、不得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短期票券。
六、不得投資於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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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7807
除投資政府債劵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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