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裝載託運物品之車輛為專用者,若為開敞式車輛,在載運物品上表面,車體下表面任一 點,劑量率不得超過多少 mSv/h?
(A) 0.2
(B) 0.5
(C) 1
(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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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6), C(11), D(210), E(0) #2801883

詳解 (共 2 筆)

#5344355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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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5119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_第 69 條
裝載託運物品之車輛為專用者,其輻射強度應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一、車輛備有車廂,在運送中可阻止人員接近車廂內部;車輛內部之包件
或外包裝,於運送中能保持固定;且在運送途中無裝卸操作時,則每
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小時十毫西弗。
二、車輛外表面任一點,包括其上下兩表面,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
為開敞式車輛,則在車輛外緣投影之垂直平面上任一點,以及在載運
物品上表面,車體下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
三、在距車輛外側垂直平面二公尺處,不得超過每小時○.一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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