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謝老師教學透過各種教材及教法,讓學生瞭解老師明確教學意圖,使教學內容
能清楚的傳達學生,此係屬於教學規準中的哪一項?
(A)目的性(purposiveness)
(B)釋明性(indicativeness)
(C)意義性(meaningfulness)
(D)覺知性(perceptiveness)
統計: A(484), B(1440), C(91), D(144), E(0) #2920975
詳解 (共 10 筆)
六項教學規準
皮德思(R. S. Peters)主張的教學三大規準 普遍性的規準
教學的規準,可以提供教學者衡鑑自己的教學內容與品質。
(一) 認知性 教學內容合乎經過驗證的事實。
(二) 自願性 教學過程合乎學生的學習意願與動機。
(三) 價值性 教學結果有其意義性及道德作用。
赫斯特(P.H. Hirst ) 專業性的規準
針對師生在教學互動時,提供師生共同建構教學品質的指標。
(四) 釋明性 教學意圖能為學生所理解、仿效。老師要把教材講解得很清楚易懂,
教學者於教學時具備「傳道、授業、解惑」的功能。
(五) 覺知性 教學成果能為師生雙方所共同覺知。要兼顧學生的認知能力和學習意願
(六) 目的性 教學活動能達成預期學習結果。教學要達到教育目的
教學的規準:
1.目的性:任何一種教學活動都是有計畫、有目的的活動,都有所要達成的預期學習成果。
2.釋明性:透過各種教材及教法來直接明示給受教者,使受教學生均瞭解教師的明確教學意圖,而有助於學生的學習、模仿與理解。
3.覺知性:教學活動包括所要達成之成果,皆應為師生雙方所共同覺察。教師要瞭解教材、顧及學生能力與學習意願。
英國教育哲學家皮德思(Peters)在<倫理學與教育>中所提:
1.合價值性:
指教育必須符合一切正向發展的價值活動,價值包含有助個人潛能開展或知識道德的增進
2.合認知性:
指課程教材具有徵驗性或否證性,也就是可反覆證明其真假
3.合自願性:
指學習者的自發性,避免灌輸或洗腦,教學者應重視學習者的動機、興趣、能力
教育規準:
教學是教導者透過特殊程序的安排促使被教導者學習。由於社會生活中有許多非學校的教導和不符合正當教育價值的教導,故教學應有其定義上的規準,作為判斷何者真正代表教學現象。教學的重要規準有四:
1.目的性(purposiveness):
任何一種教學活動,都是有意向、有計畫和有目的的活動,而且其目的不悖離真善美的價值,教學沒有目的則效果不佳,也可能是反教育的。
2.釋明性(indicativeness):
教材的傳遞必須透過某種特殊的程序或方法之設計,以達到傳道、授業、解惑的功能。教導者對每單元的教學目標,藉明確的實驗、解釋、分析、批判、示範、證明……等方法,來引導學生作最有效的學習,是故教導方法的採用不是隨機的、偶發的。
3.覺知性(perceptiveness):
教學既是師生間授受的互動過程,故學生是否能從教學過程中接受教材、理解教材、統合其認知等是教學所期望的,故教材教法對學生而言,具有可覺知性非常重要。教導者在從事教學設計時應考慮學生的心理狀況和學習能力,才不會枉費心力,無法獲得教學效益。
4.效率性(effectiveness):
教學需要講求效率。學校教育的課程有其分量和進度,教導者在一次的教學時間內有其特殊的教學目標需要達成,故教導者設計一套最有效率的教學程序以適時達成目標是教學的本質。
出自:教育大辭書(2000,李咏吟)
https://terms.naer.edu.tw/detail/1309992/
合目的性:任何教學活動都是有意向、有計劃與有目的的活動,以達到預期學習成果。
合釋明性:教學方法或過程是多樣性的,為達成教學效果,教學時應特別重視釋明性,應具備清晰的「傳道、授業、解惑」的功能
合覺知性:教學是師生互動的過程,從教師的立場而言,應做到教材教法的明釋;從學生的立場而言,教師應兼顧學生的認知能力與學習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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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目的性 (purposiveness):
- 指教學活動有明確的目的,教師清楚知道教學的目標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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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釋明性 (indicativeness):
- 指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能夠清晰地解釋和闡明教學內容,使學生能夠理解老師的教學意圖和所要傳達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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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意義性 (meaningfulness):
- 指教學內容對學生而言是有意義的,能夠引起學生的興趣和關注,並且與學生的生活經驗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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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覺知性 (perceptiveness):
- 指教師對於教學過程中學生的反應和學習狀況有敏銳的察覺能力,能夠及時調整教學策略以符合學生的需求。
謝老師的教學方法強調的是讓學生清楚理解老師的教學意圖和內容,因此屬於 釋明性 (indicative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