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消防法有關管理權人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供營業使用場所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B)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安全檢查,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
(C)違反防火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D)無委託消防設備師、士,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A)供營業使用場所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B)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安全檢查,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
(C)違反防火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D)無委託消防設備師、士,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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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161), C(1500), D(763), E(0) #1813035
統計: A(108), B(161), C(1500), D(763), E(0) #1813035
詳解 (共 6 筆)
#3056762
A) 消防法 第35條
(概述,罰管理權人) 對違反第6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場所,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B) 消防法 第37條 第二項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6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C) 消防法 第40條
違反第13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D)消防法 第38條 第二項
違反第9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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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147
法條有修正喔(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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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目 | 條文出處 |
| (A) 供營業使用場所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35條: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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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一項: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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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安全檢查,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 |
第37條: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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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條第二項: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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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違反防火管理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 (D) 無委託消防設備師、士,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第38條: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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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第一項:
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但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二、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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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錯歡迎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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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5087
D)選項3-15萬的款項在消防法中只有兩個
1.無照上路
2.檢修機構違反雇用/訓練/業務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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