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種財產為公同共有?
(A)未經分割之遺產
(B)法定財產制中,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
(C)動產附合之合成物
(D)動產混合之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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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7), B(244), C(30), D(36), E(0) #435736
統計: A(1547), B(244), C(30), D(36), E(0) #435736
詳解 (共 8 筆)
#751390
共有概念:物權篇所講的「共有」,泛指「分別共有」,若是公同共有關係,一定會明文講公同共有。
C選項-民法8121.我拿您的龍形雕刻品,用三秒膠和我的人形雕刻品黏在一起,兩個動產變成一個動產,形成龍騎士雕刻品,若分離恐毀損之,故我們即共有該合成物,即龍騎士雕刻品(這例子想好久@@)
2.我不小心拿到您的油潻,潻在我的破車上,兩個動產變成一個動產,即合成物,但可視為主物,我取得所有權。
D選項-民法813
您的牛奶倒進我的咖啡,我們共有這杯咖啡牛奶(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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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9401
公同共有 : 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各公同共有人沒有應有部分。
分別共有: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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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863
所以看C就知D
因第813條: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812前條之規定.
第812條(可能是共有,也有可能是單獨所有)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變單獨所有了)
然後受有損損害的可依:
第816條:因前五條(§811~815)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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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870
A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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