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對於我國第二預備金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B)第二預備金之動支,應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始得動支
(C)立法機關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機關得敘明理由後動支第二 預備金
(D)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機關得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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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35), C(8), D(77), E(0) #3865223
統計: A(27), B(35), C(8), D(77), E(0) #3865223
詳解 (共 2 筆)
#7349406
《預算法》第 70 條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
原列數額不足。
應增加計畫及經費。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
第二預備金屬於「總預算」中的統籌經費,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其動支程序是由各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即可,不需事先經立法機關同意。
原列數額不足。
應增加計畫及經費。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
第二預備金屬於「總預算」中的統籌經費,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其動支程序是由各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即可,不需事先經立法機關同意。
(A)是「第一預備金」。《預算法》第 22 條,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 1%;第二預備金是在「總預算」中設定,數額是「視財政情況決定」。
(B)第二預備金的動支由行政院核准即可,不需要事先經立法機關同意。但是動支後應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事後審議);且若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C)《預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B)第二預備金的動支由行政院核准即可,不需要事先經立法機關同意。但是動支後應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事後審議);且若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C)《預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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