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敘述何者非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的情形?
(A)殺手甲舉槍射A,子彈穿透A,同時射中遠方的B,使A、B當場中彈死亡
(B)殺手甲投擲一顆手榴彈,使A、B、C當場均因手榴彈爆炸而死亡
(C)甲對A潑硫酸,使A臉部受傷且使A所騎乘之機車座墊毀損
(D)殺手甲受委託殺害A、B,先後於某年2月時殺害A,同年6月時再殺害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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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179), C(389), D(3584), E(0) #3151576
統計: A(136), B(179), C(389), D(3584), E(0) #3151576
詳解 (共 3 筆)
#6056949
想像競合: 一行為 一犯意 破壞數(同種、不同種)法益 侵犯數罪名 從一重 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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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609
刑法§55: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A:甲一顆子彈殺死A跟B,屬一行為犯數罪。
B:甲一顆手榴彈殺三人,屬一行為犯數罪。
C:甲潑硫酸同時侵害A之身體健康權與財產權,屬一行為犯數罪。
D:甲兩個罪時隔過長,應以兩個獨立罪刑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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