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有關生理假之規定,何者為錯誤?
(A)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必須提供就醫證明
(B)女性受僱者每月僅得請生理假1日
(C)生理假之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D)女性受僱者必須因為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方可請生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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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6), B(32), C(31), D(36), E(0) #168923
統計: A(796), B(32), C(31), D(36), E(0) #168923
詳解 (共 5 筆)
#964780
勞委會委員會議於102年12月26日審議通過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條文,刪除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時,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
勞委會表示,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者,依該法第38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該法與其他請假之規定相同,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
,雇主無論是否確有必要,皆要求受僱者應提出醫療證明文件。然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需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然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
,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除認定上十分困難外,
勞資爭議亦見頻傳。
為符合生理假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該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
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勞委會強調,該修正條文發布施行後,倘雇主要求受僱者必須提出生理假之證明文件始給假即屬違法,受僱者得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
,當有專人立即查處。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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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652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
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第 13 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
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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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0275
請問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與選項(C)生理假之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此兩者沒有衝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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