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那些患者其運動計劃強度,不適合採用心率做為指標?①心臟移植病患 ②服用β抑制劑者 ③腎臟移植者 ④瓣膜置換患者
(A)①③
(B)②④
(C)①②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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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41), C(418), D(16), E(0) #1077497

詳解 (共 2 筆)

#4014716
不宜用心律做標準1.心臟移植2.心律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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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C) ①②

解題思路(Meaning/Definition)

心率(heart rate, HR)作為運動強度指標,前提是HR 對負荷具有可預測的線性反應。凡是HR 反應失真、被裝置/藥物主導或節律不整的情況,均不宜以 HR 作處方強度依據,應改用 RPE(Borg)外在工作量(功率/速度/坡度)、**%VO₂R/通氣閾(ventilatory threshold, VT)**等。

逐項判讀

  • ① 心臟移植病患(heart transplant)心臟去神經(cardiac denervation)→ 交感傳入缺失,HR 上升遲鈍且峰值受限,HR 與代謝負荷脫鉤 → 不宜用 HR。✅

  • ② 服用 β 抑制劑者(β-blocker)抑制交感HRR/HRmax 估算失真、HR 反應被鈍化 → 不宜用 HR。✅

  • ③ 腎臟移植者(renal transplant)本身無去神經的心臟,若無影響心率的藥物/節律問題,可用 HR(仍需留意免疫抑制劑副作用)。❌

  • ④ 瓣膜置換患者(valve replacement):若為穩定竇律、未用影響 HR 的藥物可用 HR;是否適用取決於伴隨節律/用藥,非瓣膜置換身分本身。❌

常見易錯點(Traps)

  • 把「疾病身分」當成決定因素,忽略真正影響 HR–負荷關係的是節律與用藥/去神經

  • 以為腎臟移植瓣膜置換一概不能用 HR;事實上多取決於是否竇律且未受 HR 改變藥物/裝置影響

臨床補充(Clinical Pearls)

不宜用心律做強度標準的常見情況(快速版)

  1. 心臟移植(heart transplant)去神經 → HR 反應遲鈍/峰值受限。

  2. 心律不整(arrhythmia;如 AF/AFL)R–R 不規則或傳導比變動 → HR 與負荷不成比例。

  3. 嚴重糖尿病併自主神經病變(diabetic autonomic neuropathy, DAN)chronotropic incompetence → HR 低估強度。

  4. 心律調節器(pacemaker)裝置程控/回饋率反應主導 HR → 非純生理反應。

  5. 服用 β-交感神經阻斷劑(β-blocker)交感被抑 → HRR/%HRmax 估算失真。
    替代指標建議RPE 11–14(Borg 6–20)談話測試(talk test)外在工作量、或 %VO₂ reserve/VT(若有 CP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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