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那些患者其運動計劃強度,不適合採用心率做為指標?①心臟移植病患 ②服用β抑制劑者
③腎臟移植者 ④瓣膜置換患者
(A)①③
(B)②④
(C)①②
(D)③④
統計: A(17), B(41), C(418), D(16), E(0) #1077497
詳解 (共 2 筆)
正確答案: (C) ①②
解題思路(Meaning/Definition)
以心率(heart rate, HR)作為運動強度指標,前提是HR 對負荷具有可預測的線性反應。凡是HR 反應失真、被裝置/藥物主導或節律不整的情況,均不宜以 HR 作處方強度依據,應改用 RPE(Borg)、外在工作量(功率/速度/坡度)、**%VO₂R/通氣閾(ventilatory threshold, VT)**等。
逐項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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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心臟移植病患(heart transplant):心臟去神經(cardiac denervation)→ 交感傳入缺失,HR 上升遲鈍且峰值受限,HR 與代謝負荷脫鉤 → 不宜用 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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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服用 β 抑制劑者(β-blocker):抑制交感→ HRR/HRmax 估算失真、HR 反應被鈍化 → 不宜用 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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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腎臟移植者(renal transplant):本身無去神經的心臟,若無影響心率的藥物/節律問題,可用 HR(仍需留意免疫抑制劑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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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瓣膜置換患者(valve replacement):若為穩定竇律、未用影響 HR 的藥物,可用 HR;是否適用取決於伴隨節律/用藥,非瓣膜置換身分本身。❌
常見易錯點(Tra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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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疾病身分」當成決定因素,忽略真正影響 HR–負荷關係的是節律與用藥/去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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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腎臟移植或瓣膜置換一概不能用 HR;事實上多取決於是否竇律且未受 HR 改變藥物/裝置影響。
臨床補充(Clinical Pearls)
不宜用心律做強度標準的常見情況(快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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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臟移植(heart transplant):去神經 → HR 反應遲鈍/峰值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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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律不整(arrhythmia;如 AF/AFL):R–R 不規則或傳導比變動 → HR 與負荷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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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糖尿病併自主神經病變(diabetic autonomic neuropathy, DAN):chronotropic incompetence → HR 低估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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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律調節器(pacemaker):裝置程控/回饋率反應主導 HR → 非純生理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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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用 β-交感神經阻斷劑(β-blocker):交感被抑 → HRR/%HRmax 估算失真。
替代指標建議:RPE 11–14(Borg 6–20)、談話測試(talk test)、外在工作量、或 %VO₂ reserve/VT(若有 CP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