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關於分割共有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B)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C)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D)共有物之分割,僅得依法院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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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44), C(84), D(1395), E(0) #2064209

詳解 (共 4 筆)

#4487839

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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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7838

87年台上字第1951號按共有物之分割協議係屬債權契約,且不以書面為之為必要,共有人全體對分割方法 同意者,不論為明示或默示,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均可認為有分割之協議(司法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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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2632
   (A)民法823(B)民法824-...
(共 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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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0785

共有物之分割,得依法院裁判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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