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關於親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B)父母應於必要範圍內以適當之手段懲戒其子女。但子女已滿 16 歲者, 不在此限
(C)父母之行為,與子女之財產權益之利害關係相反,依法不得代理其子女 時,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D)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父母共同行使之意思不一致時,其祖父 母得聲請法院酌定親權行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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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7), B(9), C(174), D(25), E(0) #2333508

詳解 (共 4 筆)

#4153972
(A)(C)
第1086 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D)
第 1089 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
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 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 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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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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