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主管機關核發某垃圾焚化爐的營運許可,焚化爐旁之居民甲認為焚化爐營運將排放有毒廢氣,造成健康威脅。為避免行政爭訟終局確定結果前,焚化爐製造污染,甲得向行政法院聲請何種暫時性權利保護?
(A)定暫時狀態處分
(B)保全處分
(C)停止執行
(D)查封焚化爐相關設施
統計: A(2062), B(296), C(3022), D(82), E(0) #3036178
詳解 (共 10 筆)
暫時性權利保護依其目的可分為兩種型態
1.排除不利益:停止執行
2.確保當事人獲得利益:保全程序(假扣押及假處分),假處分又涵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根據題意,居民甲之目的是為避免健康威脅,故應提出停止執行之方式,以排除自身所受到的不利益。
主管機關核發某垃圾焚化爐的營運許可,焚化爐旁之居民甲認為焚化爐營運將排放有毒廢氣,造 成健康威脅。為避免行政爭訟終局確定結果前,焚化爐製造污染,甲得向行政法院聲請何種暫時性權利保護?C (A)定暫時狀態處分->X (B)保全處分->X (C)停止執行->O,參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 (D)查封焚化爐相關設施->X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行政訴訟法(111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293 條
-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 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
第 298 條
-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停止執行
對於相對人而言,應以排除不利益作為暫時性權利保護的目的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解題】
為避免行政爭訟終局確定結果前,焚化爐製造污染 →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 → 可聲請「停止執行」
課 給 其他確 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