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人民團體法規定申請設立人民團體有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情形者,不予許可設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4號解釋認為,此規定顯已逾越必要程度,請問該解釋意旨與下列何種原則有關?
(A)信賴保護原則
(B)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C)比例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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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820), C(5450), D(42), E(0) #154006

詳解 (共 7 筆)

#138365

一、比例原則的位階:

比例原則源於憲法第二十三條,屬「憲法」位階,以憲法的高度拘束所有的公法。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公布 )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二、比例原則的三個要件:

適當性:「手段」要合「目的」,所採取的手段必須要能達到目的。

必要性:又稱為「最小侵害原則」,在有數種執行工具可選擇時,要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的方式。

衡量性:又稱「狹義比例原則」,行政行為要合乎比例,以通俗的話來講,就是勿用大砲打小鳥、殺雞焉用牛刀。

→顯逾""必要""之程度=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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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64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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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122
顯逾"必要"之程度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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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77
第七百三十九條(保證之定義)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第七百四十五條(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第二百七十二條(連帶債務)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第二百七十三條(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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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7605
關鍵字: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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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379
感謝4F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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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6632
釋字第644號解釋理由書第五段:「言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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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418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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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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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644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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