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之規定,在何種情況下會計師可以出具代編財務資訊之報告:
(A)即使不具超然獨立身分時,只要在報告中敘明即可
(B)必須對委託人所提供之資料執行核閱程序
(C)報告中不必提及違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事實
(D)必須在報告中提及所實施的代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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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3), C(2), D(13), E(0) #828654
統計: A(33), B(3), C(2), D(13), E(0) #828654
詳解 (共 2 筆)
#4923711
審計準則公報第35號
第十九條
會計師受託代編財務資訊所出具報告之內容應包括:
1.報告名稱
2.報告收受者
3.敘明受託工作係依照本公報之規定辦理。
4.會計師不具獨立性時,報告中應敘明此一事實。(A)
5.敘明代編之財務資訊係依據管理階層提供之資訊編製。
6.敘明管理階層對會計師所代編財務資訊應負之責任。
7.敘明未執行查核或核閱,因而不對代編之財務資訊提供任何程度之確信。(B)
8.代編財務資訊所採用之會計原則非屬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時,報告中應敘明所依據之會計原則,並強調此原則非屬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事實。(C)
9.必要時加一說明段,說明有關重大不實表達之事項。
10.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及地址。
11.會計師之簽名或蓋章。
12.報告日期。
第二十條
代編報告所附財務資訊,應於各表及附註首頁標明「僅代編,未經查核或核閱」字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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