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第4條關於執行查察之時間規定為何?
(A)執行查察應於八時至十七時之間為之
(B)執行查察應於八時至十七時之間為之。但有法定例外情形者,應於二十時截止
(C)執行查察應於八時至十八時之間為之。但有法定例外情形者,應於二十二時截止
(D)執行時間並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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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298), C(1514), D(58), E(0) #146822
統計: A(38), B(298), C(1514), D(58), E(0) #146822
詳解 (共 2 筆)
#136421
第 4 條
執行查察應於八時至十八時間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二十二時
截止:
一、經該受查察人、住(居)所之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
二、日間已開始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得繼續至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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