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 Geddes 等人(2003)的論述,抗鬱劑的治療準則通常建議患者在憂鬱症狀緩解後,仍須
服用抗鬱劑至少多久?
(A) 2 星期
(B) 2 個月
(C) 6 個月
(D)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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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96), C(439), D(65), E(0) #2763942
統計: A(54), B(96), C(439), D(65), E(0) #2763942
詳解 (共 1 筆)
#5873789
變態心理學第三版 CH5 P.218
治療準則建議,憂鬱發作結束後仍須服用抗憂鬱藥物至少6個月,如果患者的憂鬱發作已經好幾次,甚至需要服用更久。在鬱症緩解後繼續服用抗憂鬱劑降低鬱症重複發作的危險性,可以從原先約40%下降至約20%。為了防止重複發作,服用藥物的劑量仍須和急性治療時的劑量相同。
治療準則建議,憂鬱發作結束後仍須服用抗憂鬱藥物至少6個月,如果患者的憂鬱發作已經好幾次,甚至需要服用更久。在鬱症緩解後繼續服用抗憂鬱劑降低鬱症重複發作的危險性,可以從原先約40%下降至約20%。為了防止重複發作,服用藥物的劑量仍須和急性治療時的劑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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