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訴願法規定,下列何者得提起撤銷訴願?
(A)請求確認法規命令無效遭拒絕
(B)對已執行拆除完畢之建物拆除處分
(C)對已繳納執行完畢之罰鍰處分
(D)申請公務員迴避遭行政機關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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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6), B(257), C(2711), D(939), E(0) #2966647
統計: A(496), B(257), C(2711), D(939), E(0) #2966647
詳解 (共 10 筆)
#5880781
(A)人民對於法規命令沒有公法上請求權,所以不能提行政爭訟(訴願、行政訴訟都不可以)
(B)已執行拆除完畢的建物拆除處分 ➜ 是行政處分,本來可以提撤銷訴願、撤銷訴訟,但是已經「執行完畢,沒有恢復原狀的可能性」,所以直接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C)對已繳納執行完畢的罰鍰處分,因為「金錢繳了還可以恢復原狀」,所以可以提撤銷訴願、撤銷訴訟,請求機關把錢還你
(D)申請公務員迴避遭行政機關駁回 ➜ 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遭機關駁回,是駁回處分(行政處分的一種),應該是提課予義務訴願(駁回處分訴願)、課予義務訴訟(駁回處分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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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338
A 得提起訴願僅
1.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2.怠於作為之行政處分 ex.申請/駁回
沒有法規命令
D 「駁回」
訴願2 課予義務訴願
B 行政處分不存在
訴願77第6款
C對於已繳納執行完畢之罰鍰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得提起撤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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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7673
對主管機關下令拆除建築物之行政處分,在尚未執行完畢前,應以下列何種訴訟類型請求救濟?
(A) 撤銷訴訟
(B) 課予義務訴訟
(C)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D) —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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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分如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者,即無從提起撤銷訴訟救濟,而應提起確認訴訟請求確認行政處分違法,否則起訴即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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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分如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者,即無從提起撤銷訴訟救濟,而應提起確認訴訟請求確認行政處分違法,否則起訴即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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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8177
行政程序法:
第33 條 (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之理由及其相關)
I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II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III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程序行為)
IV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V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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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 條 (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程序行為之救濟方法)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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