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因調查需要對當事人實施暫時留置時,對國民之暫時留置時間不得逾幾小時?
(A)二小時
(B)三小時
(C)四小時
(D)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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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3), B(33), C(27), D(19), E(0) #810936

詳解 (共 1 筆)

#1439695
第64條(暫時留置)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 
  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 
  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 
  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 
  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第一項所定暫時留置之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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