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以發現未經斟酌之
證物為由,對於原第二審及第三審確定判決同時提起再審之訴,應由何法 院管轄?
(A)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B)專屬第三審法院管轄
(C)原第二審法院或第三審法院均可管轄
(D)專屬再審被告住所地之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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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3), B(195), C(128), D(97), E(0) #2909373
統計: A(1403), B(195), C(128), D(97), E(0) #2909373
詳解 (共 5 筆)
#5463296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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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0525
第三審為法律審,不重新認定事實,因此提起再審原則上專屬於第二審,若無第二審,專屬於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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