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我國於 2020 年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關於國民法官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年滿 60 歲以上者可向法院說明理由後,表明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B)若無正當理由於國民法官選任日未到庭,須負擔刑事責任
(C)國民法官須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 6 個月以上
(D)擔任國民法官屬於義務,原則上符合資格且沒有無法擔任的事由不得拒絕
統計: A(28), B(16), C(125), D(190), E(0) #3792323
詳解 (共 4 筆)
-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 16 條,年滿 70 歲以上者,才得向法院說明理由後拒絕擔任。
- 選項中提到的「60 歲」門檻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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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第 16 條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A)。 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四、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五、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六、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七、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八、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九、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十、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2 前項年齡及期間之計算,均以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送達之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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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第 99 條 候選國民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B): 一、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於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提出於法院。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場。 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為虛偽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
-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 12 條,國民法官必須在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連續居住滿 4 個月以上。
- 選項中的「6 個月」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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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第 12 條 1 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B)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2 前項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供使用年度之一月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3 第一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
- 擔任國民法官被視為國民應盡的公民義務。
- 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曾受刑事處罰、專業身份限制、健康或生活重大困難、年滿 70 歲等),否則一旦被選中,原則上不得拒絕。
- (A) 年滿 60 歲以上者可向法院說明理由後,表明拒絕擔任國民法官:錯誤。年滿 70 歲以上者可以拒絕,60 歲以上若無其他正當事由不能拒絕。
- (B) 若無正當理由於國民法官選任日未到庭,須負擔刑事責任:錯誤。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會被處新臺幣 3 萬以下罰鍰,而非刑事責任。
- (C) 國民法官須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 6 個月以上:錯誤。需在法院管轄區域內連續居住滿 4 個月以上。
- (D) 擔任國民法官屬於義務,原則上符合資格且沒有無法擔任的事由不得拒絕:正確。國民法官是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權利與義務,符合資格的公民原則上不能拒絕。
- 拒絕事由:年滿 70 歲、有重大疾病、身心因素影響、因看護或生活重大需要等情況可拒絕。
- 保障:執行職務期間有公假、日費(3000元)、旅費和安全保護。
- 罰則:收受賄賂可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施行:國民法官法已於 2020 年三讀通過,多數條文於 2023 年 1 月 1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