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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與戶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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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7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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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73429 |
科目:
國籍與戶政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73429
年份:
107年
科目:
國籍與戶政法規
20 日本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並無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二人多數時間居住在韓國釜山並工 作,但在臺北、東京也有居所。數年後二人離婚,關於其夫妻財產之分配,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 法律?
(A)適用日本法
(B)適用韓國法
(C)適用中華民國法
(D)分別適用日本法與中華民國法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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