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乙共有 A 畫及 B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將 A 畫之應有部分設定質權於丙,並將 B 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丁
(B)甲不得將 A 畫之應有部分設定質權於丙,並不得將 B 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丁
(C)甲得將 A 畫之應有部分設定質權於丙,但不得將 B 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丁
(D)甲不得將 A 畫之應有部分設定質權於丙,但得將 B 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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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7), B(96), C(101), D(503), E(0) #1569138
統計: A(587), B(96), C(101), D(503), E(0) #1569138
詳解 (共 7 筆)
#2167362
請問依照民法819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質權與抵押權都算是設定負擔,那為什麼答案是A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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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9823
傳統爭議二:應有部分得否設定質權?
一、否定說
質權以質權人占有標的物為要件,而應有部分乃觀念上存在,事實上無占有之可能,自無法成立質權。
二、肯定說(謝在全師)
僅須質權人占有該「共有物」即可。亦即只要得使質權人與其他共有人共同占有該共有物,即得以應有部分設定質權
資料來源https://www.eyebook.com.tw/Articles_ClassicStudy.aspx?ArticleUID=f48803ff-7f80-4ee5-b845-7e1ccb7f645e
看來這題應該有爭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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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4969
第 824-1 條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換句話說應有部分是可以設定抵押權跟質權的
至於各自的應有部分想如何處置都是你自己的事,他人無從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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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9790
819 1項 所規範的是應有部分。
2項 所規範的是共有物。
應有部分是抽象均分在共有物上的每一個點,它是無形的
共有物是具體實物
舉例:A地 甲乙丙均分 各有1/3應有部分 該應有部分只存在於分割前,亦即無法圖示畫線每人佔位多少,每人佔位哪一部分,只能以數字量化表明
甲可以自由轉讓,設定抵押他所擁有的1/3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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