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向乙購買 A 屋,雙方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並由甲向乙
交付定金 5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受領定金時,視為契約成立
(B)契約履行時,甲已經交付之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C)因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 A 屋滅失時,乙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
(D)因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由,致 A 屋滅失時,乙所受之定金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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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7), B(57), C(329), D(103), E(0) #2909823
統計: A(577), B(57), C(329), D(103), E(0) #2909823
詳解 (共 4 筆)
#5483904
民法248條(收受定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是推定而非視為!!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是推定而非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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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1890
第 248 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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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4613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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