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立法委員在下列何種場合所為之言論不享有言論免責權?
(A)委員會
(B)黨團協商會議
(C)選區服務處之記者會
(D)院內舉辦之公聽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5), B(152), C(3828), D(132), E(0) #152625

詳解 (共 3 筆)

#1476117

釋字第 435 號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41
0
#1860901
注意選民服務區不在院內,所以不能選,舉凡...
(共 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1642366
(A)(B)(D)皆屬於言論免責權的範圍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