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選舉登記方式,何者正確?
(A)應聯名登記,並經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B)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登記者,可事後補正
(C)保證金之繳納與否,須視候選人財力而定
(D)同組候選人之資格審定,如僅副總統候選人資格不合規定時,不影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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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44), B(61), C(30), D(67), E(0) #247254
統計: A(10144), B(61), C(30), D(67), E(0) #247254
詳解 (共 5 筆)
#145241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1條
| 第 21 條 |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 定時間內,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 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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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52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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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726
D:同組候選人之資格審定,如僅副總統候選人資格不合規定時,影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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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067
有d的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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