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人員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有關其須在臺灣地區設籍一定年限方得擔任特定職務之規定,何 者錯誤?
(A)大陸地區人民須設有戶籍滿 10 年,方得擔任大學教職
(B)大陸地區人民須設有戶籍滿 20 年,方得擔任義務役軍官
(C)香港居民原則上須設有戶籍滿 10 年,方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D)澳門居民原則上須設有戶籍滿 10 年,方得擔任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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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32), C(19), D(35), E(0) #325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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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101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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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042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1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16條
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組織政黨。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一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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